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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4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永佳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華、許進福、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許江秀芝、陳偉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如上訴狀、上訴理由狀)繕本,暨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廢棄原判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1,600元,則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6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費3,225元,請自行依多元繳費單期限繳納完畢;若上訴人僅對於原判決部分不服,則請自行依不服之金額繳納相對應之第二審上訴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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