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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全字第4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雯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吳岳錦
相對人
陳翰霖即嘉瀛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翰霖即嘉瀛餐館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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