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全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岳錦
- 被告陳翰霖即嘉瀛餐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岳錦 相 對 人 陳翰霖即嘉瀛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翰霖即嘉瀛餐館住「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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