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坤升、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楊坤升 再審被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同此見解)。查 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該事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為59,90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本件再審之訴的價額,徵收再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