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宥妡、劉永進、鄒振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宥妡 法定代理人 劉永進 被 告 鄒振玴(即龍之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