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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劉宥妡
法定代理人
劉永進
被告
鄒振玴(即龍之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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