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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姚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老爺行旅、林達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員工任用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老爺府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5至9樓」且查該公司之代表人為「廖年祈」,與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老爺行旅、法定代理人林清波」均不一致,請原告查明補正正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林達琳部分,請記載其正確住居所,以利送達。

三、上開補正書狀,除「正本」提出於法院外,應附加「影本」3份,另應再提出原起訴狀(含全部證據資料)之「影本」2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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