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黃海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巨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