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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張麗娟

  • 原告
    黃海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海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巨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 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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