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 原告
- 吳念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欣即福欣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220元、特休未休工資15,000元、補提撥退休金30,341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58,5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