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子鍈、劉耀旭即安平茶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子鍈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 律師 被 告 劉耀旭即安平茶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李宜靜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昌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兩造應有共識已於110年6月15日終止等語,是否意指被告對於原告曾於110年6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款、 第5款、第6款規定,向被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無爭執?再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央請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經過情形如何?又原告於109年12月14日當日、自109年12月15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自110年4月29日至110年10月28日止所得或所可領得之工資各為若干元?均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