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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石琦華
被告
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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