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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曾健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宜宣 李唐宇 被 告 曾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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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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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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