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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70,679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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