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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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