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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丁婉容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吳俊賢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宜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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