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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香榕
被告
葉坤榮即廣記茶行

盧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1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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