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香榕
- 被告
- 葉坤榮即廣記茶行
盧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1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