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陳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陳 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此觀諸 被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內被告住所之記載自明,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