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許桂菁、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李玫影、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楊連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玫影 被 告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在MOMO購物網站以價 金新臺幣(下同)17,300元向被告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下稱 佰二歲公司)購買其所刊登之商品「海爾電視65吋電視乙台 」(下稱系爭商品),被告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基 電通公司)為佰二歲公司之代理商,惟系爭商品安裝後,原 告隨即發現系爭商品螢幕龜裂,原告向被告反應均遭推諉卸責,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商品之價金17,300元及慰撫金15,000元,並應訂期限回收系爭商品等語。惟查,佰二歲公司設址於臺中市西屯區、富基電通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一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考量佰二歲公司乃系爭商品之實際出賣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佰二歲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