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
- 被告
-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44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8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