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50號

給付委任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告
方乘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簽訂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酬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限閱卷),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在高雄市小港區,足見被告住、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甚明。況依原告提出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第12條記載,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調字卷第21頁),亦非本院。是以,難認本院為本件之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