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方乘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方乘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簽訂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酬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惟被告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限閱卷),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在高雄市小港區,足見被告住、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甚明。況依原告提出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第12條記載,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調字卷第21頁),亦非本院。是以,難認本院為本件之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