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曾金松
- 原告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十 七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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