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吳家發、曾金松
- 上訴人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發 被上訴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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