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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哲志即萬錠藥局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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