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哲志即萬錠藥局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