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建屹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