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林沛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林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