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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貝里斯商維特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樺、鄭綉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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