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乘賦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乘賦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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