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乘賦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