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蓉易毛髮美學有限公司、鍾沂蓉、沈惠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蓉易毛髮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沂蓉 被 告 沈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惠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