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蓉易毛髮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沂蓉
- 被告
- 沈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惠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