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慧同企業有限公司、吳秀慧、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