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盧亨龍
- 原告金國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原 告 金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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