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楊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即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耘頡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 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