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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即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耘頡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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