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霙慧即豐田鋼品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霙慧即豐田鋼品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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