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黃晉華、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許晉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 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