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晉華
- 被告
-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