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全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被告
關哲彥
被告
沈姿岑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雖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所定共同訴訟要件,似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條第1項規定,惟此涉及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為避免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先合併計算其價額並據以課徵裁判費。準此,本件應繳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