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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曾仁勇

  • 當事人
    蕭如岑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蕭如岑 被 告 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訴訟代理人 劉良相 被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夏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承公司)設址於嘉義市,原告向被告宗承公司購買車輛之營業處所亦在嘉義市,被告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則址設臺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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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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