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款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鄭月媚、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Sunny Bharwani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鄭月媚 被 告 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unny Bharwani (巴灣尼) 上列當事人間退款糾紛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