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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羅蕙玲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葉耀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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