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威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伯 訴訟代理人 林厚旺 陳志騏 被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6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