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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伯
訴訟代理人
林厚旺
訴訟代理人
陳志騏
被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16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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