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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秋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玲惠
訴訟代理人
李劻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為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76號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自此起算法定不變期間,於113年11月18日屆滿(見本院卷第155頁),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稽,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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