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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卜子育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告
世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翠琳

上列當事人間第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准許,並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0月4日宣判;惟嗣收受被告提出之陳報狀暨若干證據資料,而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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