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 原告
- 卜子育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 被告
- 世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翠琳
上列當事人間第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准許,並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0月4日宣判;惟嗣收受被告提出之陳報狀暨若干證據資料,而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