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 原告
- 呂中修
- 原告
- 呂昆浲
- 被告
-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惟因被告陳南安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