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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呂中修
原告
呂昆浲
被告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惟因被告陳南安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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