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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永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呂昆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33元【系爭264號房屋課稅現值121,000元+起訴前(113年4月起至113年6月1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8,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39,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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