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
- 被告
- 陳金榮即恩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即原判決第一頁第十四行)關於「六6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