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50號
- 原告
- 趙文鳳
- 被告
- 施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