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燕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基獻
- 被告
-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 被告
- 五村商行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碧珠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五村商行、吳碧珠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正確期日之通知(報到證期日登載有誤),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