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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訴訟代理人
林基獻
被告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被告
五村商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五村商行、吳碧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受正確期日之通知(報到證期日登載有誤),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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