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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訴訟代理人
林基獻
被告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宗樑律師
被告
吳碧珠(即「五村商行」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吳碧珠女兒)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辯論終結,因被告陳鏘輝於言詞辯論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以已委任律師並聲請傳喚證人「李瑞源」為由聲請再開辯論,鑒於被告陳鏘輝前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第2次言詞辯論期日後陳報答辯狀1 次,致未對其聲請傳訊證人為處理(其答辯狀所載於110.10承租本件房屋後檢測維護電路人員為「李瑞源」,就本件112.03.08 進行整修時亦委由水電裝修人員為裝設,惟聲請傳訊證人為「李瑞德」。因被告未陳報證人傳續地址等資料且被告亦未到庭,故無從處理證人傳訊聲請),其現既委任律師並陳報資料,爰再開辯論。並請被告陳鏘輝確認以下事項:

㈠請確認傳訊證人究110.10 承租整修之「李瑞源」、或112.03.08 重新整修之「李瑞德」。

㈡請於2週內提出本件承租店面:①於112.03.08未裝修前之110.10承租整修後之電路(電線與總開關)與電氣(冷氣、冰箱、電磁爐、燈具等)配置圖面、②於112.03.08 裝修內容與新增電路與分離式冷氣裝備位置與線路圖面、③上開圖面均應檢附相關單據或照片佐證該等圖面內容正確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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