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靖宇、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