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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靖宇、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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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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