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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靖宇、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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