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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陳永佳
  •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 原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本院再試行和解,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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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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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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