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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本院再試行和解,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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