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
- 上訴人
- 陳國文
- 被上訴人
- 肖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訴時,因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遭以無法收受送達為由駁回,聲請對上訴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准依聲請對上訴人為公示送達;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職權查詢被上訴人入出境紀錄,顯示上訴人於112年3月22日入境以後即未出境(見本院卷第13頁、第29頁及當事人資料袋);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於114年3月27日公示送達上訴人,該公示送達於翌日即000年0月00日生效,亦有公示送達公告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上訴人遲至114年5月13日始具狀提起上訴(見民事上訴狀收文戳章),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