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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蔡雅惠蔡雅惠

  • 原告
    林慶銘
  • 被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林慶銘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公司登記)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清 算 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92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11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559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39),及其上建物臺南市○區○○段 0000○號門牌臺南市○區○○街00號六樓之2 (權利範圍全部),經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9年7 月26日以東資地字第152150號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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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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