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原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合併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及訴外人張玲朱分別對被告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本件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受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聲請合併辯論、合併裁判等語。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況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分別提起數宗訴訟之合併辯論與否,為法院職權事項,當事人無聲請之權。是依上揭規定,原告聲請本件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訴訟,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