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0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陳玉山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0,58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5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00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被告不得持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自原告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之債權額計算,系爭支付命令係命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9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則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0日),合計為3,910,58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10,58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