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王參和
- 當事人蕭奇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蕭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王龍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73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289元【計算式:1,350,000元+1,35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 2日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992元+1,000,000元+1,000,000 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2,297元=2,3 54,28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 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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