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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蕭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王龍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73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289元【計算式:1,350,000元+1,350,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992元+1,000,000元+1,000,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2,297元=2,354,28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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